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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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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陕建发[2015]2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包括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由发包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二、发包人应按其资质等级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并对其选择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包人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仍执行《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发[2011]57号);发包人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发包人选定承包人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直接发包申请及相关资料;备案后,发包人应当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公示通过后,发包人即可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安全质量、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各区(县)、开发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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